蔣勁夫與唐人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蔣勁夫經紀約仍屬唐人,蔣勁夫私接活動需賠償唐人傭金損失,駁回唐人索取賠償請求。
29日,唐人影視公司代理律師楊曙光在微博公布了唐人與蔣勁夫[微博]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判決結果,該案件的核心點——蔣勁夫欲與唐人解除經紀合約的訴訟請求,未能獲得法律認可而被駁回,雙方經紀合約繼續履行,蔣勁夫經紀約仍屬唐人;蔣勁夫在單方公布與唐人解約后未經唐人允許在外私接演藝活動,故判決蔣勁夫賠償唐人傭金損失;同時,法院駁回唐人就蔣勁夫拒演《仙劍云之凡》索取賠償的訴訟請求。
2015年10月20日,蔣勁夫起訴唐人違約一案在北京市朝陽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蔣勁夫方面訴稱“起訴唐人的主要理由是妨礙演藝事業發展,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經紀合約”。唐人方面則稱不存在故意違約,并反訴蔣勁夫拒演《仙劍云之凡》索取賠償。如今,這個引發娛樂圈乃至社會關注的演藝經紀糾紛案終于宣判。而關于本案爭議的焦點,法院的判決書也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和說明。
1、演藝經紀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蔣勁夫不享有單方面解約權
由于認為唐人拖欠片酬、妨礙影視事業發展等原因,蔣勁夫曾單方面在微博聲明與唐人解除合約。不過法院認為,唐人影視公司與蔣勁夫簽訂的《經理人合約》和《合作協定》,并不是蔣勁夫認為的蔣勁夫委托唐人提供經紀服務的委托合同關系,而是演藝經紀合同。演藝經紀合同屬于一種具有鮮明行業特征屬性的商事合同,構建了經紀公司與藝人之間特殊的合作共贏關系,是兼具多種性質的一種新型合同。因而蔣勁夫并不享有單方面任意解除權。
2、唐人欠付片酬?法院駁回 雙方合約仍繼續存在
根據蔣勁夫方面的訴訟請求,以及蔣勁夫父親曾發出的指責唐人“六宗罪”的公開信,唐人影視公司欠付蔣勁夫片酬,也是蔣勁夫要求解約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根據判決書,雙方當事人確認除《軒轅劍天之痕》《刷新3+7》《秦時明月》《青丘狐傳說》四部唐人自制劇之外,唐人已支付蔣勁夫其它演藝活動的酬勞。而關于蔣勁夫認為這四部自制劇唐人不應該收取傭金,法院方面也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駁回。故法院認為唐人影視公司已全額支付蔣勁夫上述四部電視劇的片酬,無需再向蔣勁夫支付演藝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