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紐交所上市不足一個月的房產電商——樂居(代碼LEJU)的新目標,是“使房價回歸到合理價格”。它的法寶,是一個叫做E金券的“買房新主張”。
可也就是這個標榜“全免費、真安全、更優惠”的產品,讓北京世華泊郡的兩位業主在2014年3月17日與樂居對薄公堂。因為他們“花費1.5萬元購買的E金券,既沒有抵扣房款,也沒有原路退還”。
而E金券作為樂居的主推盈利產品,一旦出現“并非完全免費”之類的模式硬傷;等待他們的將是一份長長的維權名單。
錢去哪兒了?
事情的復雜程度在于,這是一個將近兩年前就完成的交易。
2012年6月,北京的張朝華幾番看房過后,決定購買世紀鴻城旗下樓盤世華泊郡。“6月13日簽合同時被當時的售樓員告知,如果按照之前談的折扣需要購買E金券。”張朝華(化名)對記者表示。
E金券是一個由樂居與易居購房網推出的電子交易優惠憑證,即“購房者購買后可以獲得指定優惠,成交后預付金額會被納入購房款中,而沒有成交的,預付款則原路返還至購房者的賬戶。”
在得到售樓員“E金券本身是免費的,買不買房都會退款,或者抵扣房款也可以”的保證后,張朝華經售樓員找到北京怡生樂居的工作人員,在售樓現場刷卡1.5萬購買了E金券。
可是“在交首付的時候發現這筆錢沒能抵扣房款”,從事律師職業的張朝華留了個心眼,“就直接拿著購房合同和E金券復印件去做了公證”。
在這份由北京市方圓公證處于2012年7月做出的公證文件上明確表明,“若成交,組織方收到購房者和開發商共同蓋章簽字確認的結算確認表,即視為購房者授權組織方指示將預付款劃轉到北京世紀鴻城置業有限公司的相應賬戶,用于充抵相應的房款,此部分金額應由北京世紀鴻城置業有限公司開具相應的購房發票。”
不過,張朝華卻始終沒有獲得購買E金券的發票,而購買E金券時售樓人員承諾的抵扣房款,直至收房仍然不知去向。
“我們先是找的開發商,但是開發商說他們沒有收這筆錢,讓我們找樂居。我們又找到樂居,樂居也說他們沒有收到這筆錢。后來才給我們補開了瑞合嘉業的發票,說是居間服務費。”世華泊郡業主栗曉楓對記者表示。
對此,北京世紀鴻城置業副總經理陳維奇向《消費者報道》記者回應稱:“我們沒有收這個錢。我們只是通過電商平臺搞了一個優惠活動,樂居領購房團來看我們的房子,我們則按協議給個優惠價而已。”
房款變身服務費
與張朝華有所不同的是,購買E金券的業主中有部分人于2012年7月左右通過駐售樓處的北京怡生樂居的工作人員獲得了發票。
什么公司開了發票,就應該是什么公司收了錢。可發票開具方卻既不是開發商——北京世紀鴻城置業有限公司,也不是E金券的發行方——北京怡生樂居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而是一個沒聽說過的名字——北京瑞合嘉業房地產經濟有限公司。
“易居中國下面大概有上百個子公司,因為項目需要會成立一些專門的項目公司來做這個事情。”樂居母公司——易居中國相關負責人薛建雄向記者解釋道。
也就是說,張朝華等一眾業主購買E金券的錢,實際到了樂居的口袋里。而承諾用來抵扣的房款,則在發票開具名目上變成了“居間服務費”。陳維奇對記者的解釋是:“E金券確實是免費的,收的錢相當于是在電商那辦理會員的會員費。”
然而,說好免費的E金券是用來抵扣房款的,何時變成了“居間服務費”?
“免不免費取決于不同的模式。有的情況是開發商沒有給優惠,我們向開發商收錢,有的情況是開發商給出五萬、十萬的優惠,我們向消費者收錢。”
也就是說,標榜“完全免費”的E金券,在某些情況下是會向消費者收錢的。
至于來自業主收取居間費用名目和資格的質疑,薛建雄則向記者含糊地表示,“是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才開具的發票”。
“要求公司具備居間資質是一種行政手段。合同法中規定居間服務就是提供一個信息,以此來收取相應的費用。比如說中介公司提供了某種信息促成了合同的簽訂,就可以收居間費。但這個案件其實屬于不當得利的范疇,即樂居收這個錢沒有法律依據。”上海房產律師連娜最后告訴記者。